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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特檢院關于調整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
各鍋爐使用單位:
《鍋爐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TSG 11-2020)(以下簡稱“新鍋規(guī)”)將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。新鍋規(guī)對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工作要求和流程作出了較大調整。為做好我市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工作,現(xiàn)將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21年6月1日起,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周期調整為一年,不再進行每季度抽樣檢驗。
二、自2021年6月1日起,市特檢院實施鍋爐外部檢驗時,將核查兩個月內檢驗機構取樣檢驗的水(介)質定期檢驗報告。對于不能出示結論為“符合要求”或“基本符合要求”的水(介)質定期檢驗報告、或水(介)質定期檢驗報告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的,市特檢院將出具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的鍋爐外部檢驗報告。
三、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的樣品由市特檢院上門抽取,抽樣時間由使用單位與市特檢院約定。約定抽樣時間后,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抽樣前的準備工作,確保抽樣時鍋爐穩(wěn)定運行時間不少于2小時,否則水(介)質定期檢驗結論將可能受影響。
四、對于水(介)質定期檢驗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的鍋爐,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整改,并在鍋爐外部檢驗前,主動約請市特檢院再次進行水(介)質抽樣、實施復檢。
五、為方便使用單位掌握鍋爐介質的技術狀況,我院可接受鍋爐使用單位自愿委托,對送樣進行檢測,但委托檢測報告不作為鍋爐法定外部檢驗結論判定的依據(jù)。
鍋爐使用單位自愿委托的送樣檢測應填寫《品質檢測委托檢驗申請單(協(xié)議)》(見附件),我院按《廣東省物價局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新增項目收費問題的復函》(粵價函〔2005〕671號)、《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問題的復函》(粵價函〔2008〕566號)、《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關于下發(fā)新的〈廣東省產(chǎn)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收費標準〉的通知》(粵價〔2002〕170號)收取相關費用。
六、鍋爐水(介)質定期檢驗聯(lián)系電話:0755-28079493。
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
2021年6月1日